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建设优良学风院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实现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院和广大学生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在校院党团组织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努力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做广大同学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竞聘等不同形式民主产生,同时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服务意识,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勤奋工作。
3、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规,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能以身作责、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有开展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干部培训班结业。
6、主要学生干部要求:大三以上的学生干部智力成绩居班级前5名,综合测评居班级前3名,无不及格科目;部长一级的学生干部要求:智力成绩居班级前10名,综合测评居班级前10名,无重修科目。有突出贡献和突出专长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合格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处分者;
3、在任职期间有2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智力成绩居班级后50%者;
4、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职,两次造成学院、班级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5、干部考核分两次低于60分,主要学生干部低于70分者;
6、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一经核实无误者;
7、从事不符合学生干部身份的活动对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确认事实,提出意见,按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辞职者,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自动辞职而不辞职的,应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分团委负责全院各类、各级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按相关章程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院分团委。
第十四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分别由院学生会、分团委会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分团委。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两次(中检、期末各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及时公布,接受同学监督。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自动辞职或免职。
学生干部的奖励,按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以考核结果作为评奖的重要依据。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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