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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方便我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对我校毕业生(含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下同)户口迁移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毕业生户口迁移的几种情况

1、已签订就业协议(含劳动合同、录用证明、研究生调档函等,下同),且就业协议明确了户口迁移地址的,按照协议明确的地址办理户口迁移;

2、凡就业协议明确了户口迁移地址,毕业生要求修改户口迁移地的,须取得用人单位允许自行处理户口迁移事宜的书面证明材料,到保卫处修改户口迁移地址;

3、已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只明确了档案转寄地、未明确户口迁移地的,毕业生需与用人单位联系是否接收户口,并确定户口迁移地址;

4、已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未明确档案转寄地及户口迁移地址的,由毕业生根据单位所在地是否能接收户口及毕业生本人意愿决定将户口迁往工作地或原籍(生源地,下同);

5、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可根据毕业后居住地能否接收户口及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毕业后居住地或原籍。

二、决定户口迁移地需考虑的几个因素

1、一般情况下,报到证的报到地址(到市、县一级)与户口迁移地址(详细到单位或门牌号)需在同一地区才能办理入户手续;

2、确定的户口迁移地需考虑方便毕业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结婚等);

3、若报到证与户口迁移证地址不在同一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只接收档案、不接收户口,档案到单位、户口回原籍)需先持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再持报到证及单位不接收户口的证明材料回校办理改派后,到入户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改派相关问题参阅就业网“政策法规”区《毕业生改派手续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西南科技大学就业工作指南》。

三、户口迁移地址的几种类型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中型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所在地+单位名称,如:四川省绵阳市西南科技大学;

2、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如: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

3、用人单位所在地、居住地或原籍人才中心(或人事局、教育局、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厅等),如:四川省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福建省人事厅;

4、居住地或原籍详细地址,如: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乐安镇新街东段36号。

四、毕业生凭省教育厅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的证明函件(未就业回原籍上户的不需该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五、普通高校毕业生入学前系农业户口的,迁回原籍落户时应落为非农业户口,其住址仍登记为原住址。

六、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1),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七、对参加西部计划、特岗计划、三支一扶、一村一居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八、毕业生离校虽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迁移证明遗失的,需提供原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上户证明(以下简称未上户证明):

1、补办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原户口迁入地址一致的,毕业生持未上户证明,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补办户口迁移证;

2、补办的户口迁移地址与原户口迁入地址不一致的:

毕业后两年内,毕业生持学校就业中心出具的改派报到证、未上户证明,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补办户口迁移证,新的户口迁入地需与报到证的报到地址在同一地区;

毕业两年后,毕业生持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补办户口迁移证;

九、其它不明事项可咨询保卫处内保户政科,咨询电话608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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